一、我校教师姚某某,在课堂上发表错误言论,其行为违反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的有关规定,根据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第二十条、《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》第三条之规定,给予姚某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,从专业技术六级降为专业技术七级;取消姚某某研究生导师资格,调离教师岗位,不再从事教学工作;责令姚某某作出书面深刻检讨,处理结果在全校进行通报。
二、我校教师潘某某,2020年1月3日,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(经鉴定: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.8mg/100mL),其行为违反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有关规定,鉴于检察院对潘某某未判处刑罚、不起诉,按照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,给予潘某某降低岗位等级处理,从专业技术八级降为专业技术十一级;责令潘某某作出书面深刻检讨,处理结果在全校进行通报。
三、我校教师伍某某,2022年7月27日凌晨3时许,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(经鉴定:伍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mg/100mL),其行为违反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有关规定,鉴于检察院对伍某某未判处刑罚、不起诉,按照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,给予伍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;降低岗位等级处理,从专业技术十二级降为专业技术十三级;责令伍某某作出书面深刻检讨,处理结果在全校进行通报。
学校将持续加大师德师风相关线索的查处和通报力度,巩固师德师风治理成果,希望广大教师引以为戒,不断涵养高尚师德,以德施教、以德育德,做党和人民满意的“四有”好老师。